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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 論警察微罪不舉處分與檢察官起訴猶豫制度=A Study on the Suspension of Police and Prosecuto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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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許福生; Hsu, Fu-sheng; |
期刊 | 中央警察大學學報 |
出版日期 | 19990900 |
卷期 | 35 1999.09[民88.09] |
頁次 | 頁53-81 |
分類號 | 575.862、575.862 |
語文 | chi |
關鍵詞 | 猶豫制度; 警察微罪不舉處分; 起訴猶豫制度; 警檢關係; |
中文摘要 | 如何「提昇裁判品質,減輕審理案件負擔」,一直是多年來司法改革的重大議題, 其中又以能否建立公平而迅速之刑事訴訟制度,乃司法改革成敗之關鍵所在。縱 使相當於日本「起訴狀一本主義」的「起訴卷證不併送制度」,在此次全國司法改 革會議無法達成共識。然而法務部為了解決檢察官長期忽視公訴蒞庭辯論的缺失, 主動提出重新定位檢警關係。而真正的檢警關係,應是建立在權責相符的檢警關 係,基本上應將司法警察定位為主要的、初期的偵察主體;檢察官則改為審查的、 後續補充的偵查主體,其重心則回到公判庭落實追訴者的角色,只對於由司法警 察偵辦難獲與眾信服的貪瀆案件,或是司法警察難以偵辦的重大經濟犯罪,才主 動偵查。至於其偵查活動之報告、指揮、監督關係,既採雙偵查主體,原則上受 各自上級長官之指揮監督。且基於檢察制度的核心乃在於控訴原則,及訴訟分權 觀念,偵查中強制處分權應委由法官審查,再者,為培養司法警察之偵查責任, 並提升司法警察職務威信,應修正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項前段為: 「前項司法警察官,應將偵查之結果,移送該管檢察官;但經檢察官所指定之案 件,則不在此限。」允許司法警察官對於輕微犯罪有偵查終結權。此外,採行緩 起訴制度之適用範圍,應從檢察官定位及刑罰目的之刑事政策加以觀察。尤其起 訴猶豫乃是一種轉向處分,縱使有其訴訟經濟效率之重大功能;惟其成功與否, 乃是在於國民的信賴度及相關單位的配合措施,以及檢察官能否不畏強權,公平 任事,形成檢察一體,相互團結以對抗外力及統一檢察法令,而樹優良司法威信。 若相關配套措施尚未成熟之前,縱使起訴猶豫有其刑事政策上防止再犯促進再社 會化的積極功能,惟其範圍仍應儘量限縮於輕微之案件,或是案情非常單純之重 罪內,俟檢察官司法威信逐漸深入民心之後,再逐漸擴大其範圍。至於其制衡方 式,因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採公、自訴並存,不若日本單採檢察官起訴獨占主義。 是否有必要引進檢察審查會,仍值得深思。至於擴大得聲請再議之範圍、允許在 一定要件之下,容許被害人再行自訴、以及貪瀆案件允許告發人亦得向法院請求 移付審判,均是值得參考之制衡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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