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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 「信用合作社合併程序及辦法」評析--兼論信用合作社合併法制之建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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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藍秀璋; |
期刊 | 企銀季刊 |
出版日期 | 19990100 |
卷期 | 22:3 1999.01[民88.01] |
頁次 | 頁11-27 |
分類號 | 562.65 |
語文 | chi |
關鍵詞 | 信用合作社; 合併; |
中文摘要 | 當整體經濟與金融金展之趨勢,走向自由化、國際化,政府苦心經營,訂立目標,欲將臺灣營造成為「亞太金融中心」之同時,社會還需不時面對著若干信用合作社引起之金融風暴,故對信用合作社之經營素來引起兩種極端對立之主張。一種認為政府及法令宜放寬對信用合作社經營之諸多限制,以使信用合作社強化經營體質,肆應競爭激烈之金融市場;另一種則認為信用合作社經營規模一旦擴大,恐因量變而導致質變,故應對信用合作社之經營適當限制,以期納入正軌,並符合其設立之初衷。吾人先將上述學理之爭議束之高閣,置之不論。至少信用合作社現實上仍有其存在之價值與必要,惟應審慎思考其未來之角色與定位。 其中關於信用合作社之合併是解決前述問題並兼顧現狀之一項選擇。但絕不可因為近年來信用合作社市場萎縮等理由強制進行合併,而應視地區性社會、經濟及金融之需求而為評估。信用合作社之合併不僅是一個經濟問題,更是一個法律問題。雖然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三日制定公布「信用合作社法」提供了信用合作社合併之空間,奠定了合併之法源,進而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十四日財政部訂定了「信用合作社合併程序及辦法」,在此空間內建立了合併之架構。但吾人仔細檢視此一架構,發現其確實非常簡單而薄弱,實在難以順利承受信用合作社進行合併之重大變革。 本文係針對信用合作社合併唯一通盤規範之法令--「信用合作社合併程序及辦法」從事研究。首先瞭解本辦法之立法背景與制定經過,進而將本辦法以系統化之方式精要歸納其主要內容。以此為基礎,再探討本辦法中之問題與缺失,並提供若干建議作為將來相關制度及法令設計與制定時之考量與補充。期使信用合作社能圓滿達其階段性之歷史任務,更能讓現存之信用合作社在金融法制上重新建構,開創新契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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