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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論大陸地區之中外合資企業--兼論臺商赴大陸投資之相對因應=A Survey on The Law of Chinese-Foreign Equity Joint Ventures--With a Study on Appropriate Reactions of Investment from Taiw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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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林雪玉; | 書刊名 | 中興法學 |
卷 期 | 44 1998.09[民87.09] |
頁 次 | 頁155-193 |
分類號 | 553.78 |
關鍵詞 | 合資; 合資公司; 契約式合資企業; 股權式合資企業;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 股東協議書; 合資合同; 章程; Joint venture; Joint venture company; Contractual joint venture; Equity joint venture;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所謂合資(Joint venture),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之自然人或法人,透過直接投資之方式,訂立契約,聯合雙方之資金、技術、經驗、管理或其他資源共同出資,以完成特定項目或商務之組織。合營各方得參與企業之經營,並同意依契約或股權之比例共同管理、共負盈虧,並對合資企業具有一定之控制。因此,合資企業之主要要素為共同投資、共同管理以及共負盈虧。這也是合資企業區別於其他直接投資形式或經濟合作式之主要特徵。經由合資所成立之公司即為合資公司(Joint venture company)。通常,合資公司之設立,其目的絕不僅只是數人共同出資設立一個合資公司以謀求營利而已;更重要者乃是為聯合各個參與出資股東間之個別特殊或有利之條件,透過合作之方式達成股東參與合資之個別目的。例如為吸引外資、引進新技術、迴避貿易配額限制或為參與出資人既有之商業關係或龐大之行銷市場…等等。 |
本系統中英文摘要資訊取自各篇刊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