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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 圖書館行政法個案:中國圖書館學會名稱競合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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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廖又生; |
期刊 | 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館刊 |
出版日期 | 19990600 |
卷期 | 5:4 1999.06[民88.06] |
頁次 | 頁9-13 |
分類號 | 020.642 |
語文 | chi |
關鍵詞 | 結社自由; 職權命令; 公法上之特別監督關係; 特別權力關係比例原則; |
中文摘要 | 所謂組織係指為達成大家所同意的目標,經由職權與義務的配置,將 人與事件作最佳組合的有機體;申言之,共同的目標,服務的意願與充分的溝通 是構成組織的三項基本要素,憲法明文賦與人民有結社自由權,因之各類人民團 體的結社形式形成共同意志,追求共同目標時,勢需享有一定的自主決定權,本 案例即針對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甫作成的解釋號闡示:人民團體名稱選定的命名權 受憲法結社自由權保障之意旨;藉以析論中國圖書館學會會章、社會團體許可立 案作業規定與人民團體法間的關聯性。俾讓同道瞭解憲政思潮的變遷對圖書館專 業團體營運的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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