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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 現行稅法規定交際費認列合理性之探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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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陳清秀; |
期刊 | 財稅研究 |
出版日期 | 19980700 |
卷期 | 30:4 1998.07[民87.07] |
頁次 | 頁33-48 |
分類號 | 567.21 |
語文 | chi |
關鍵詞 | 所得稅法; 交際費; |
中文摘要 | 交際費是為促進事業活動得以圓滿順利進行所支出的費用, 性質上屬於為獲得收 入的必要費用之一種。惟交際費與個人生活費的支出,有時難免難以劃分,因此,有關交際 費的認列,宜加以適當限制。惟現行所得稅對於交際費認列採「總額管制」的作法,不利中 小企業發展,有違公平課稅原則。又有關交際費支出的認列時點,所得稅法規定以進銷貨當 時直接支付為要件,亦不符合實際交易需要,值得檢討改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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