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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承攬人工作之遲延--論民法第五百零二條及第五百零三條解除契約規定之問題=Ausfuhrungsverzogerung des Unternehmers-Uber die Probleme des Rucktrittsrechts des Bestellers nach den §§502,503 Zivilgesetzbuc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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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楊芳賢; | 書刊名 |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 |
卷 期 | 30:1 2001.01[民90.01] |
頁 次 | 頁163-199 |
分類號 | 584.2 |
關鍵詞 | 承攬人之主給付義務; 承攬人之工作; 清償期; 承攬人工作遲延; 期前解約; 給付遲延; 不完全給付; 解除契約;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我國民法有關承攬人工作遲延之規定中,民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二項規定似未具有排除民法債編通則相關規定之意旨。最高法院及部分學說採取不同見解,在文義、體系、比較法或目的論下,似尚有斟酌餘地;同條第一項規定,請求減少報酬以及無需(定期)催告部分,亦不無疑問。至於立法論上,民法第五百零二條各項規定,似宜檢討修正;又民法第五百零三條限於工作於特定期限完成或交付係契約之要素,始得期前解除契約之規定,似值得考慮對於契約非以工作於特定期限完成或交付之情形,亦規定定作人定相當期限催告而逾期無結果時,亦得解除契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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