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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 從美國核准動物專利之影響評估動物專利之利與弊=The Evaluation of Animal Patent from the Impact of Issuance of Harvard Mouse in U.S.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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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陳文吟; Chen, Grace Wen-yin; |
期刊 |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 |
出版日期 | 19970700 |
卷期 | 26:4 1997.07[民86.07] |
頁次 | 頁173-231 |
分類號 | 408、408 |
語文 | chi |
關鍵詞 | 生物科技; 微生物專利; 動物發明; 動物專利; 哈佛老鼠; DNA重組技術; 基因轉殖; 特許實施; |
中文摘要 | 美國專利法並未就發明之客體予以限制,惟生物技術之發明得否予以專利,卻迭 有爭議,直到西元一九八○年Diamond v. Chakrabarty(有關微生物發明案件)中方予確定;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指出「……任何陽光下,由人類製成的物品皆可申請保護」([A]nything under the sun made by man),而不將發明限於無生命的領域。西元一九八七年,美國專利商 標局公佈:所有非自然生產之非人類的多細胞存活組織(包括動物等),均可為專利保護客 體。時隔一年,西元一九八八年,即出現首宗動物專利案例。 動物專利有其正面意義存在:對疾病藥物的研究(如癌症、愛滋病……等)有極大的助 益-此可證諸於「哈佛老鼠」的發明。然而,無可避免地,其亦可衍生負面效應,致使美國 部分人士及團體(如經濟學家、環境保護團體、動物保護團體等)極力反對;主要原因為: 一、造成經濟懸殊-准予動物專利將促使生物科技研究發明之業者大發利市(如:股票價格 的飆漲);相對地,農民須負擔鉅額權利金,以便使用較先進的技術培育新品種。結果,拉 長了原本已存在於二者間的經濟差距。二、違反環保理念-以人為方式決定及淘汰動物品種, 嚴重違反自然界生態平衡。三、違反人道精神-准予動物專利,無非鼓勵人們以各種動物從 事各項實驗,嚴重違反人道精神。 美國係世界各國中首度給予動物專利的國家,其爭議迄今仍持續中;諸多因應而生的法 案均無法順利通過,其現行法規又無法杜絕可能的爭議。我國是否開放動物專利自宜審慎評 估。 生物科技是一國產業發展的必然趨勢,而利用DNA重組技術的動物發明又是現階段生 物科技領域中的領先科技。基於專利制度係以提昇產業科技水準為目的的前提下,在可預見 的未來,我國亦將開放動物專利。惟,在促進人類健康的同時,亦須兼顧前揭動物專利弊端 的因應之道。探討我國與美國科技環境和相關法規之差異,可知,我國倘開放動物專利,除 善加運用現行專利制度外,亦應即早另行研擬法案禁止不人道的研發,包括其過程暨結果。 如此當能於我國核准動物專利之際,從容因應其可能衍生的疑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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