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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 論郵政組織之法律地位演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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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徐名駒; |
期刊 | 郵政研究 |
出版日期 | 19980900 |
卷期 | 69 1998.09[民87.09] |
頁次 | 頁52-60 |
分類號 | 557.62 |
語文 | chi |
關鍵詞 | 郵政組織; 法律; |
中文摘要 | 我國憲法第一四四條雖然規定了公營事業的規範基礎,然而並未規定其組織形式 。現行郵政法第一條、第二條規定對郵政組織定位,亦是簡略,第一條稱「國營事業」,第 二條稱「郵政機關」,究屬何種組織形式,不甚情楚,本文從行政法學之行政組織概念出發 ,試圖釐清郵政組織之定位與走向,並對郵政組織私法化後,相關用語「國營」建議改為「 公營」,較符學理。另郵政組織私法化後,基於其「給付行政」之本質,仍應受憲法上法治 國家等原財之拘束,以增進公共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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