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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 身分-契約-制度-功能--臺灣社會安全法制發展之檢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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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郭明政; |
期刊 | 政大勞動學報 |
出版日期 | 20020700 |
卷期 | 12 2002.07[民91.07] |
頁次 | 頁457-486 |
分類號 | 548.22 |
語文 | chi |
關鍵詞 | 社會安全法制; |
中文摘要 | 在一九七七年,也就是在距今四分之一世紀之前,黃越欽教授在政大法學評論發表「論附合契約」之論文,並指出: Maine氏所謂「從身分到契約」的名言,在今日正確的說法應當是「從身分到契約,從契約到制度,從制度到功能」,尤其第一次世界大戰以後、社會法、經濟法、勞動法的大量立法,對傳統民法尤其債法契約所造成的影響更是既深且鉅。 由此可見,此篇以「附合契約」為篇名的論文,所關注的面向豈止是附合契約的問題,同時也不只是民法的問題,而是擴及於社會法、勞動法與經濟法,甚至是法律體制、法律文化發展的總體問題。 在此論文發表後的第十七年,也就是一九九四年,台灣制定了消費者保護法並於第二節定型化契約特別針對附合契約予以特別立法。形式上,附合契約的問題受到了重視,惟黃教授論文所再三指出的法理是否被理解並成為立法的內涵則令人關心。 如今,在此「身分-契約-制度-功能」之理論提出屆四分之一世紀之時,同時也是進入另一個世紀之時,除了附合契約及民法的發展深值注意外,黃教授所特別提及的社會法、勞工法、經濟法,是否也隨著法制的發展而更形擴大,且是否也呈現「由契約到制度,由制度到功能」的發展趨勢,則一樣令人關注。畢竟,此等問題所涉及者,不僅是民法、社會法、勞動法與經濟法的問題,其更是整體法律體系,甚至整體社會價值體系的基本問題。 在本文中,除了對附合契約的立法予以必要的檢視外,將特別以社會法的發展為主要研究標的。藉著社會安全法制發展及「身分-契約-制度-功能」理論的交互檢驗,一方面藉以反省台灣社會安全法制的發展方向與問題,他方面則藉以檢驗此一理論是否具有超越時空的普遍性與恆久性。 在以下的討論中,將首先「身分到契約」的梅因定律加以必要的闡述,以作為討論的基礎。其次,則將特別針對分別由Rehbinder及黃越欽教授所提出的「身分-契約-角色」及「身分-契約-制度-功能」之學說加以分析說明。在此之後則以此等發展理論為基礎,針對台灣五十餘年來法律制度,尤其社會安全法制之發展,加以分析、檢討。 經由此等討論,但願可以較為清楚的指出目前社會安全法制的問題,甚至當前整體法制以及整體社會價值體系的基本問題,同時也對未來發展方向的思考得有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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