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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 論司法警察與告訴乃論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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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陳宏毅; |
期刊 | 警專學報 |
出版日期 | 19950600 |
卷期 | 1:8 1995.06[民84.06] |
頁次 | 頁255-267 |
分類號 | 575.83 |
語文 | chi |
關鍵詞 | 司法警察; 告訴乃論之罪; |
中文摘要 | 司法警察在我國刑事訴訟法均有規定其得為之法定行為,其中該法第二四二條即規定,司法警察須受理告訴、告發等刑事案件,同時在偵查犯罪時發現係刑法上告訴乃論之各罪時,有義務請告訴權人到案陳述,是否提出告訴。進一步言之,實已寓有司法警察在偵查犯罪應主動發現所涉之刑案是否存在告訴乃論之罪。 犯罪,既分告訴乃論之罪與非告訴乃論之罪,在案件中之犯罪事實有全部或一部為告訴乃論,或非告訴乃論之罪;一個犯罪案件有不同的被告人;又因被害人與加害人身分上之關係,在刑事訴訟法上均有不同的處埋方式。告訴乃論之罪係以告訴為犯罪訴追條件,司法警察在處埋告訴乃論之罪在刑事訴訟法上常遇到的問題,及當前司法實務所面臨較爭議性的問題,本文擬提出討論之。 司法警察既係刑宇訴訟程序之一環,當然應留意刑事訴訟程序的動態發展之結果,不僅有助於警察業務,亦有利於司法改革;故本文分三人部分討論,一為由司法警察談告訴乃論之罪,二為告訴乃論之罪告訴權之行使及效力,三為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不可分之原則,期明確釐清司法警察在處理告訴乃論之罪於刑事訴訟法上應有的職責與分際。 本文之撰寫在法學方法論上,注重訴訟程序的動態發展,以求理論之一貫性與適法妥當,不囿於概念法學之解釋。盼能提供學術及實務之參考。共圖我國公益私權之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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