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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裁字第七九六號裁定評釋--證交所於證券集中市場管理行為之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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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林金榮; |
期刊 | 臺灣本土法學雜誌 |
出版日期 | 20020600 |
卷期 | 35 2002.06[民91.06] |
頁次 | 頁1-13 |
分類號 | 563.54 |
語文 | chi |
關鍵詞 | 證券集中市場; 證券交易法; 證券交易所; 證交所; 證卷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證期會; 證券商; 證券商業務員;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裁字第七九六號裁定; 證券管理; 行政委託; 公權力委託; 行政助手; 公權力行使; |
中文摘要 | 按證券市場乃國家之經濟櫥窗,影響國家經濟發展與社會繁榮至深且鉅,因此證交所對於證券集中市場之經營管理,與證券市場乃至國家經濟之發展息息相關,其間相關法律問題容有探討必要。本文在研究脈絡上,以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裁字第七九六號裁定所呈現之問題點作為研究之出發點。 首先,嘗試基於行政法學理觀點分析裁定中主要爭點一證券市場主管機關證期會與私法人性質證交所間之法律關係,究應判斷為何種法律性質,此亦即證交所在證券集中市場中,係居於何種法律地位進行集中市場秩序之管理行為。此問題非先針對裁定中未清楚說明我國證交所在集中市場之管理行為題否為公權力行為之先決問題加以探討,無法進一步研究。因此本文先依據現行證交法、證交所管理規則及營業細則等法令規定進行探討,並得出肯定之答案。接著,經本文研究以為證交所依相關法令規定得以自己名義獨立行使其公權力性質之管理權限,基於行政法學中「行政委託」之學理觀點,判斷應屬於「行政委託」,而非「行政助手」,並基於此研究結果,檢討裁定理由見解違誤之處。 其次,就裁定中有關證交所管理行為,假如涉及處罰、限制人民基本權利時,應否及如何給予人民救濟管道,此一涉及公法及私法交界之證夜所管理法律問題,亦因證交法中有關集中市場爭議須強制仲裁規定之影響,具有其困難且複雜之一面。本文基於現行法以及法治國家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之觀點,針對證交所依據未經證交法明確授權之證交所營業細則第一四四條,對於依據證券商業務員警告或暫停其執行業務一個月至六個月等處分,係屬裁罰性行政處分,依據釋字第四○二號解釋意旨,須給予救濟管道,並須經證交法明確授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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