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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 論「人民自決」適用於臺灣之可行性:實質要件之考察=On the Applicability of "Self-Determination" upon the Instance of Taiwan: An Examination Concerning the Substantive Criteri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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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姜皇池; Chiang, Huang-chih; |
期刊 |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 |
出版日期 | 19970100 |
卷期 | 26:2 1997.01[民86.01] |
頁次 | 頁41-120 |
分類號 | 579 |
語文 | chi |
關鍵詞 | 人民自決; 民族自決; 凡爾賽條約; 聯合國憲章; 自治領土; 人權; 權利主體; 生存權; 國際法; 分離權; |
中文摘要 | 本文探討國際法有關「人民自決」之相關問題,並檢視該規範能否適用於臺灣。 首先討論「人民自決」是否為國際法上具體法律權利,從該概念之歷史源流、當代國際社會 之實踐,與學說理論為論證,認為該概念已從早期單純之政治理念演變成今日國際法上具體 權利。 是篇論文接著探討「人民自決權」之具體內容,認為「人民自決權」主要是由相關人民決定 其所在領土之政治地位,重要的是應由該人民自由地來決定,至於該決定之結果為何,不論 是成為獨立國家、與他國自由結合或合併,或採取任何其他政治地位,均屬自決權之合法行 使,國際法原則上承認該等結果之合法性。接著又探討「人民」之意義,主張為行使「人民 自決權」之目的而言,所謂「人民」並不侷限於殖民地、非自治領土或其他相類似情況下之 人民,實踐與學說都認為不侷限於該等人民。職是,本文進一步檢視臺灣個案,認為「臺灣 人民」雖未嘗為聯合國列為殖民地或相類似情況下之人民,仍能該當「人民自決權」之人民 。本文亦檢討「中華人民共和國」長久以來所堅持臺灣為中國固有領土之問題,於假設臺灣 為中國之固有領土之前提下,首先指出:「領土完整權利」與「人民自決權」是國際法所保 障之權利,兩者同一法律位階,因而檢視「分離性民族自決」主張時,必須以每一個案為具 體考量。為避免生靈塗炭,以力論斷,國際法應有客觀標準來檢視一主張之合法性與否,該 等客觀要件至少應包括:主張該分離性人民自決單元之地理位置;該單元人民之自由表達意 願;該單元所主張對國際和平與安全之影響等。並以該等要件檢視臺灣個案,認為臺灣有相 當強烈法律理由來主張分「分離性人民自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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