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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日本行政不服審查法=Administrative Appeal Act of Jap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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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林素鳳; | 書刊名 | 中央警察大學法學論集 |
卷 期 | 27 2014.10[民103.10] |
頁 次 | 頁1-46 |
分類號 | 588.14 |
關鍵詞 | 日本; 行政不服審查法;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日本「行政不服審查法」(以下稱「行審法」),曾於 2008 年 4 月一度提出修正案於國會,其間因政黨輪替而遭廢案,之後再進行改良修正後再送交國會審議,今年終於通過行審法全部修正(以下稱「新行審法」)。新行審法於 6 月 13 日公布,施行日期則授權內閣訂定,於公布日起二年內施行之。 本次通過之新行審法,除一併修正行政程序法之相關規定外,並將行政救濟相關之其他特別規定共計 361 法律,同時以「行政不服審查法施行整備法」包裹修正。此外,國會並附帶決議,施行經過 5 年,應就施行之成效,重新檢視該法之利弊得失。 新行審法之主要修正重點為:1. 導入審理員主導之審理程序及向客觀第三者機關提出諮詢之程序、2. 不服聲明程序一元化為「審查請求」(同時將所有規定此一程序作為行政訴訟之先行程序者,避免自由選擇主義因例外規定過多而導致虛名化)、3. 提起審查請求之法定期間延長為三個月(現行為 60 日)等。 日本之國家組織及法律體制,尤其是行政爭訟法制,與我國頗具差異。因此,倘未曾對日本相關制度作較深入之理解,如僅閱讀本譯作,恐仍存在諸多疑問。本譯稿則僅就新法全文翻譯,以提供國內研究或實務參考之用。譯者雖盡力將專業用語轉化為國人可能理解之用語,但法律專門用語之翻譯,無法不顧及制度不同產生之不同意涵,如完全轉譯為我國用詞,反有誤導之虞。至於本次行審法修正論點及制度之改革政策等,則擬另以專文詳論。 又,為提供閱讀者參考,使易於理解新制與舊制之不同,乃擷取日本總務省官網上之附圖「行政不服審查法關聯三法概要」,將其中之文字部分翻譯(如附圖),併附於後,謹先說明。 |
本系統中英文摘要資訊取自各篇刊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