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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 德國聯邦眾議院預算案審議過程之探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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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呂坤煌; |
期刊 | 國會月刊 |
出版日期 | 20160200 |
卷期 | 44:2=514 2016.02[民105.02] |
頁次 | 頁46-87 |
分類號 | 564.32 |
語文 | chi |
關鍵詞 | 德國聯邦眾議院; 預算; 預算審議; 政府預算; |
中文摘要 | 一般而言,預算之應用範疇甚為廣泛,舉凡個人、家庭、公司、企業、政府等不 同主體,均有適用者,惟編製法則、目的、過程有甚大差異。而政府預算乃是國家收 入與支出之預定總計畫,以國民之負擔為基礎,在今日以國民為國家主體之民主國 家,為防止政府專擅,避免預算支出之不必要的浪費,造成國家財政上及人民稅賦上 之沉重負擔,因而賦予代表國民之國會審查及議決政府所提預算案之權力。 在德國,基本法將預算之編製與提案權分配給聯邦政府。經聯邦政府擬定之預算 草案,提送聯邦參議院表示意見,並送請聯邦眾議院審議。預算案應經聯邦眾議院三 次讀會審查。而在聯邦眾議院第一次與第二次讀會之間,係由預算委員會獨挑大樑, 完成預算之審查工作。而預算委員會主要是因為有特殊的報告人體系為預算審查進行 準備工作,並且在各黨團配合政黨政治運作下,審竣數量龐大、科目繁雜的預算案。 預算案經聯邦眾議院議決後,聯邦參議院得對聯邦眾議院審查通過之預算案表示異 議。 為預防預算未及時通過,耽誤聯邦政府之施政,賦予聯邦政府暫時執行預算之權 限,並且在不可預知及無法避免的情況下,使聯邦財政部長得批准超出計畫及計畫外 之支出。聯邦眾議院在審議預算案的過程中,不但得刪減預算,亦得增加預算支出。 不過,為抑制聯邦眾議院為討好選民或支持者而增加預算支出,基本法特別規定經聯 邦政府表示意見後,聯邦眾議院方能議決相關法律,或者要求聯邦眾議院重新議決該 法律。由此可見,德國為合理配置聯邦之財政資源,對於預算之運作機制有相當完整 之設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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