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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 攜子女入監服刑問題:處遇與人權間之兩難=The Problem of Prison Nursery: A Dilemma between Correctional Treatment and Human Right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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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陳祖輝; Chen, Tsu-hui; |
期刊 | 社區發展季刊 |
出版日期 | 20101200 |
卷期 | 132 2010.12[民99.12] |
頁次 | 頁478-489 |
分類號 | 589.82 |
語文 | chi |
關鍵詞 | 攜子女入監; 外役監; 眷屬同住; 返家探視; 恩准制; |
中文摘要 | 國內監獄行刑法第10條明訂准許女受刑人攜帶子女入監服刑,但以未滿3歲為限。 民國95年發生受刑人之女託付同居人照顧,卻慘遭虐待致死,並以水泥封屍,震驚全國。 當時社會輿論一度指向獄政未善盡處理攜子女入監問題,惟監獄行刑法第10條係原則性 規範,卻未有完整之配套措施,再加以獄方多次主張攜子女入監非矯正單位之權責,縣 市社政單位與兒童局應扮演積極協助之角色,經過幾番協調,雙方迄今仍各執其詞。 參考美國、德國、中國大陸、西班牙等國經驗,大體分為三種制度設計:監獄內設 立托育中心,白天母親正常於工場作業,晚上與小孩同住(美國、西班牙、德國);低度 安全之女受刑人白天可返家探視,晚上則返監服刑(德國);監獄外成立托育中心,不准 攜子女入監(中國大陸)。由於攜子女入監服刑涉及問題有:親職與扶養權權益、小孩受 教權與成長環境、監獄處遇與裁量權等。目前國內實務上,獄方(有責無權)計劃修法 將攜子女入監年限降為1 歲,其目的在於將燙手山芋及早轉交縣市社政單位與兒童局接 手,以降低行政負擔,以及法令規定攜子女入監之定義含糊,缺乏健全配套措施,獄政 與社政容易給人互踢皮球之印象。本文傾向採折衷性作法,即現行小孩3 歲以前年齡申 請入監原則不變,並將監獄行刑法第10 條與外役監條例第4 條一併修法,考量小孩在監 獄內恐染上惡習,若將母親與小孩集中於外役監(環境清幽)至滿3 歲後,再將小孩移 至母親服刑之女子監獄所在地附近寄養家庭或收容所安置,由獄方與縣市社政單位建立 每週固定探監機制,一方面可維繫母親親職權益,另一方面可避免監獄面對攜子女入監 問題所帶來之困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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