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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公務人員保障法上「課予義務復審」之訴權要件--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六條第一項「依法申請之案件」概念之探討=The Requirements of the Legal Standing for Appellate Review under the Civil Servants Protection Act Reardging Obligations Endowed upon Civial Servant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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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劉建宏; | 書刊名 | 法學新論 |
卷 期 | 23 2010.06[民99.06] |
頁 次 | 頁31-46 |
分類號 | 588.12 |
關鍵詞 | 課予義務復審; 依法申請之案件;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六條第一項規定:「公務人員因原處分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復審」。本條之所謂「依法申請之案件」,其意義為何?所謂依「法」申請之案件,係專指實體法規,抑或包括程序法規?當事人依本條之規定提起「課予義務復審」時,是否需依法規有權請求行政機關為行政處分?本文擬針對上述問題加以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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