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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檢視我國販賣人口刑罰規定之演進=Review the Evolution of Taiwan's Penal Prescription of Trafficking in Perso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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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謝開平; | 書刊名 | 成大法學 |
卷 期 | 18 2009.12[民98.12] |
頁 次 | 頁39-101 |
分類號 | 585.42 |
關鍵詞 | 奴隸; 類似奴隸; 人口販運; 強制勞動; 預防; 禁止及懲治販運人口特別是婦女與兒童議定書; Slavery; Similar to slavery; Trafficking in persons; Forced labour; Protocol to prevent; Suppress and punish trafficking in persons, especially women and children;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我國刑法規範買賣人口之犯罪,可謂由來已久。從一九二八年公布施行之舊刑法,考慮將買賣人口罪改為概括規定而制定「使人為奴隸罪」,隨後於一九三五年施行之現行刑法繼受本條規定,並認為保障尚不充分而增加「使人居於類似奴隸之不自由地位」,而成為現行第二百九十六條之規定。日後因為國內爆發雛妓問題,在立法者認為「人口買賣逼良為娼惡行重大」之情況下,於一九九九年新增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以「買賣質押人口罪」作為核心之相關犯罪規定。最近,因為受到美國政府壓力,而以聯合國「預防、禁止及懲治販運人口特別是婦女與兒童議定書」作為模仿對象,又新完成「人口販運防制法」之立法。 本文依據立法演進過程,逐一檢視有關之構成要件,分析結構並解釋其中具有關鍵地位之要素。首先,透過立法理由與國際公約,補足長期以來定義模糊之奴隸概念,並因此提出類似奴隸之解釋,從而釐清「買賣質押人口罪」與「使人為奴隸罪」之關係。其次,透過結構分析,提出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各項具有疑義之部分,藉此整理出我國既有買賣人口刑罰規定之規範範圍。然後則是經由整理分析人身交易議定書之內容,得出人身交易議定書與我國法之內容,其規範方向即有所不同,而無法藉由直接新增兩者有所差異部分而予以填補。 隨後,本文藉由比較法之方式,透過具有類似情況之日本,觀察其因應聯合國公約之修法經過與成果,作為我國之借鏡。然後分析我國新增訂之人口販運防制法之刑罰規定,發現無論在整體架構或是個別構成要件之內容,均有需要改正之處,並提出可供修法參考之構成要件。 藉由檢視買賣人口犯罪之立法演進過程,本文在結論上認為,所以會不斷重複「新規定未必解決舊問題,但肯定製造新問題」之現象,應當是源自吾人未能認識既有規範、認識規範需要修改之所在、亦未能認識比較援引之規範所致。 |
本系統中英文摘要資訊取自各篇刊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