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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 論契約法預設規定的功能:以衍生損害的賠償規定為例=The Function of Default Rules in Contract Law: The Case of Consequential Damag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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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王文宇; Wang, Wen-yeu; |
期刊 |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 |
出版日期 | 20020900 |
卷期 | 31:5 2002.09[民91.09] |
頁次 | 頁87-120 |
分類號 | 584.31 |
語文 | chi |
關鍵詞 | 契約法; 預設規定; 損害賠償; 衍生損害; 所失利益; 一般預設規定; 懲罰性預設規定; 策略性行為; 資訊揭露; 私人資訊; Hadley法則; 完整契約; |
中文摘要 | 民法上損害賠償的主要原因,不外係侵權行為或債務(如契約)不履行。侵權行為之發生純出於偶然,當事人雙方事前並未(也不可能)就侵權行為發生之時間地點與法律效果等加以約定,但在契約當事人間,雙方可藉由磋商,協議契約之內容。尤其,契約當事人得依其需要,藉由契約條款來分配風險,此為契約可貴之處,也是它與侵權行為之重要差異。 當發生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時,多發生損害賠償之問題,現行民法似未體認上述兩者之分別,而明確區分兩者的賠償方法及賠償內容,而皆適用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本文嘗試以比較法上及法律經濟分析出發,就英美法若干原則,如「預設規定」(類似我國補充規定)為著眼點,探討契約當事人從事契約活動時,對於衍生性損害(類似民法第二枴一十六條第一項之所失利益)如何加以排除。預設規定除了彌補當事人契約不完全的「一般預設規定」外,尚有所謂「懲罰性預設規定」,所不同者在於後者係以當事人所「不欲」發生的法律效果為內容,目的在於鼓勵當事人揭露資訊,以最低的交易成本訂立契約,提升整體經濟效益。 其次,我國實務及學說對於損害賠償之有無及範圍,採取「相當因果關係」說,即依照一般客觀之判斷,有此行為即有此結果,是為有因果關係。本文介紹英美法中Hadley法則,即以「締約時能否預見」為認定損害賠償之範圍,尤其就衍生性損害部分,嘗試找尋一條折衷之道。最後,本文並以「個人電腦銀行業務及網路銀行業務服務契約範本」、「我民法第六百三十八條」及「千禧年資訊年序爭議處理法」為例,說明懲罰性預設規定之內涵與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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