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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日本與新加坡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限延長之研究=A Comparative Study of Pecuniary Copyright Term Extension in Japan and Singapor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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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林廷機; 葉德輝; | 書刊名 | 智慧財產權月刊 |
卷 期 | 87 民95.03 |
頁 次 | 頁85-102 |
分類號 | 588.34 |
關鍵詞 | 著作權; 著作財產權; 保護期限; 日本; 新加坡;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著作權立法欲保護之法益,首先在於賦予著作人特定權利以保障其創作成果並鼓勵繼續創作,其次在於限制前述著作人特定權利以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為達前一目的,著作權法賦予著作權人專有之各種財產權與人格權,而為達後一目的,著作權法對前述權利加以標的、使用方式、時效等各式之限制。著作權法制最重要之課題,即在於在前述兩目的間求取平衡,藉由對保護之標的、使用方式限制及權利持續時間加以延長,以達成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之目的。其中,最直接的,就是對保護期限的延長。我國著作權法中對於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限,由民國17年起之五次修法,均維持三十年之期限,而民國81年修法時,方將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限延長為五十年。時至今日,在多數國家及相關國際條約仍維持五十年之保護期限下,先有歐盟、美國等部份文化產業相對發達國家為保護國內著作權人利益而延長著作權保護期限,後有日本與新加坡先後針對部分及全部之著作種類進行保護期限之延長,日本與新加坡二國為與我國鄰近之國家,著作權產業現況雖與我國不盡相同,但就國際貿易與地緣政治立場仍有相近之處,其立法之原因與考量,值得加以了解深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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