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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 由廠商起源、誘因動機探討選擇權報酬制度與員工分紅=The Origin of Greed-Probing on the Regulatory Framework of Conflicts of Interest within Fringe Benefit "Bonus and Stock Option" that Initiated from the Inception of Firm and Incentiv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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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徐敦盈; Shiu, Tun-yin; |
期刊 | 臺灣金融財務季刊 |
出版日期 | 20030300 |
卷期 | 4:1 2003.03[民92.03] |
頁次 | 頁125-144 |
分類號 | 494.328 |
語文 | chi |
關鍵詞 | 員工分紅入股; 選擇權報酬; 當事人代理人; 代理成本; 利益衝突; 決策權力順序機制; |
中文摘要 | 近來一連患由於財報不實所引發公司醜聞,凸顯公司以股份或選擇權為報酬之侷限性。本文擬由廠商起源、決策權利順序觀點,探討員工入股正當性。以廠商起源言,員山入股或有疑義:經理人有極強動機使用成本較低(利用會計師美化財報)方式使股價上揚,但此舉卻有使股東與經理人間產生利益衝突之虞。其次,由於對公司營運資訊獲知與對公司長短利潤之期待間,存在相對關係,因此限制經理人對股份所有權行使或有其正當性。 在我國實務方面,首先員工分紅之強制規定應否存在值得探討。其次,目前「公司法」對於員工有償取得股份之處分有所限制,而無償得股份則否,此規範是否合理得當,宜再加考量。再考,認股權認列方式,所得稅制所得認定與處分時點間,若持有人於取得股份當年即時處分,似不宜以面額為所得額,而應設置配套機制。最後,就公司治理而言,若卻使獨立董監確實發揮效果,則獨立董監責任報酬間,應有相對應之結構。然充分資訊揭露與投資人明智抉擇,誠乃資本市場機制完善運作關鍵。是以社會公益與資訊公平,實為主管機關擘劃制度時應考量之重要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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