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詢結果分析
來源資料
頁籤選單縮合
題名 | 論公平交易法於管制性市場之適用--以(八八)公處字第一一七號處分案為例=The Application of the Fair Trade Law to Requlated Markets--A Case Study |
---|---|
作者 | 范建得; Fan, Chien Te; |
期刊 | 臺北大學法學論叢 |
出版日期 | 20000600 |
卷期 | 46 2000.06[民89.06] |
頁次 | 頁1-24 |
分類號 | 585.8 |
語文 | chi |
關鍵詞 | 公平交易法; 聯合行為; 市場管制; 遊說; 交易限制; |
中文摘要 | 自公平交易法(簡稱公平法)頒行已來,其中有關公平法第七條與第十四條之詮釋雖已見諸公平會之實務見解。且公平會也在(81)公貳字第00376號解釋函中明確表示;聯合行為不能僅從公平法第七條及第十四條之條文的各款加以認定,而須具體認定其是否符合該條及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之要件。 然則,在面臨我國諸多管制性市場結構中所存在之聯合行為峙,究竟此些聯合行為之規範應如何適用?其與非管制性產業結構下的規範模式應否有所不同?顯然尚未受到足夠的關注。實則,不論就公平法所欲維護之競爭來看,或就所謂足以減損競爭之交易限制要件來觀查,公平法在本諸證據法則或正當程序來處理案件時,均有必要就管制性市場結構之特色加以掌握,並充分考量公平法之侷限,以及公平會與其他管制性產業之權責機關間之應有互動,以避免造成公平法過度擴張,甚至不當限制人民權利之現象,而這些也正是本文所欲有所著墨之處。至於公平會處理輕質油料運輸市場之聯合行為所作成之(八八)公處字第一一七號處分案例,則正是本文援引作為探討依據之案件。本文係認為,處分文中對於人民所為遊說行為課以聯合行為之處分,是否涉及不當限制人民之基本人權,又究竟證據法則與正當程序在聯合行為案件中應扮演之角色如何,似乎亦均未受到足夠之注意,故而認有加以探討之必要。 整體而言之,本文係援引美國相關實務見解為據,並參酌公平法之基礎理論,期望對於我國公平交易法在處理此類案件時能有所助益。 |
本系統之摘要資訊系依該期刊論文摘要之資訊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