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詢結果分析
來源資料
相關文獻
- 離婚訴訟上附帶請求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及反訴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最高法院九一年度臺上字第二五五四號判決評釋
- 附帶請求給付扶養費性質與請求方式再探--以程序法理與實體法理之交錯為中心
- 論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之附帶請求--兼論非訟事件法第七十一條之六命給付扶養費
- 重疊合併提起訴訟之訴之審判--試評釋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臺上字第二六0二號判決
- 訴訟標的理論在實務上之適用與評析
- 家事事件之合併(上)--以離婚訴訟與夫妻財產分配或子女監護、扶養請求之合併為中心
- 合夥人之補充性給付與執行力之擴張--最高法院六十七年度臺上字第二七四號判決及七十四年度臺上字第二三六九號判決之評釋
- 既判力主觀範圍之擴張--以當事人型既判力之擴張為中心
- 反訴之擴張
- 家事事件之合併(下)--以離婚訴訟與夫妻財產分配或子女監護、扶養請求之合併為中心
頁籤選單縮合
題名 | 離婚訴訟上附帶請求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及反訴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最高法院九一年度臺上字第二五五四號判決評釋= |
---|---|
作者 | 許士宦; |
期刊 | 臺灣本土法學雜誌 |
出版日期 | 20040600 |
卷期 | 59 2004.06[民93.06] |
頁次 | 頁35-58 |
分類號 | 584.413 |
語文 | chi |
關鍵詞 |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合併審判權; 附條件裁判; 重疊合併; 未成年子女扶養請求之非訟化及訴訟化; 訴訟擔當; 附帶請求; 事實審基準時; 保護教養費用; 附條件反訴; |
中文摘要 | 最高法院九一年度臺上字第二五五四號判決與同院以往裁判相較,有二點值得注意。其一,該判決示明離婚訴訟之當事人得於事實審程序合併、追加或反訴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法院不得以離婚判決確定前聯合財產關係並未消滅,尚無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可資行使為由,駁回此項請求。惟其僅揭明民訴法之規定為憑,未進一步解明該等合併請求之訴訟構造,法院應如何為本案判決,致向來有關此種合併請求型態應如何裁判之實務上爭議,未能適時獲得解決。其二,該判決認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之夫(父)或妻(母)附帶請求他方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係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者請求未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者給付其所應負擔之子女扶養費用,而非扶養權利人之未成年子女向扶養義務人之父或母請求給付扶養費。惟此種見解既異於同院向來所持該項請求之實體權利人係未成年子女,而非其父或母之見解,亦未充分闡明上述扶養請求究否係任親權者對於未任親權者之扶養費用分擔請求?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請求權是否不得由任親權者代理或擔當訴訟而為降附帶請求。 |
本系統之摘要資訊系依該期刊論文摘要之資訊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