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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 同意搜索與違反令狀原則之法律效果--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二九五七號判決評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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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黃惠婷; |
期刊 | 臺灣本土法學雜誌 |
出版日期 | 20011000 |
卷期 | 27 2001.10[民90.10] |
頁次 | 頁67-80 |
分類號 | 587.833 |
語文 | chi |
關鍵詞 | 搜索; 基本權利之捨棄; 同意搜索; 證據使用之禁止; 令狀原則; 法官保留原則; |
中文摘要 | 憲法基植權是個人防衛權與客觀規範的原理。搜索所侵犯的居住權是可捨棄的基本 權。居住權的共同權限者只有當其他共同權限者對於搜索沒有忍受義務時,其同意才有效。 違反證據取得之禁止規範不必然導致有證據使用之禁止。證據使用之禁止的目的在於維護司 法的正潔及保障個人權利,導正調察紀律只是其附帶的功能。何等證據有證據使用之禁止, 應採究規範的立法目的及違法情節。搜索採令狀原則與法官保留原則的目的,在於由超然中 立的法官審核聲請的搜索是否符合法律要件。因此,若依假設偵查流程推斷,違反令狀原則 的搜索回溯到搜索前能毫無阻礙地取得搜索票時,已實施的瑕疪搜索所取得之證據應該仍具 有證據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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