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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 行政機關於行政契約履行階段之「權力」--以法國法制為中心評析我國現行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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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吳秦雯; |
期刊 | 臺灣本土法學雜誌 |
出版日期 | 20021200 |
卷期 | 41 2002.12[民91.12] |
頁次 | 頁77-95 |
分類號 | 588.13 |
語文 | chi |
關鍵詞 | 公共利益; 契約財政平衡權; 控制權; 制裁權; 單方變更權; 單方終止權; 王之行為; |
中文摘要 | 我國於西元二千年公布實行的行政程序法,正式引進並承認行政契約為行政機關得使用的行政行為形式,其中相當特別地援引法國行政契約法制為其參考,故對法國行政契約制度之進一步研究因而具有比較法上之價值。本文以行政契約履行階段,簽約行政機關得行使之「行政權力」為中心,第一部份介紹法國法制:法國行政法強調行政機關具有保障公益之重要任務,在具有雙務性之行政契約中,以契約財政平衡之方式,作為簽約行政機關維持契約履行過程中,行使「行政權力」之配套措施;而依據契約履行條件是否變動,可將法國行政契約法制,承認簽約行政機關得行使之權力分為契約履行確保措施與契約調整措施:前者有控制權與制裁權,後者則為單方變更權與單方終止權。第二部分則以第一部份之法國法制為中心,試圖評析我國行政程序法相對應規定之良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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