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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僱用人求償權之限制與時效免責之抗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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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次 | 上 |
作 者 | 鄭玉山; | 書刊名 | 臺灣本土法學雜誌 |
卷 期 | 31 2002.02[民91.02] |
頁 次 | 頁1-21 |
分類號 | 584.387 |
關鍵詞 | 僱用人; 受僱人; 僱用人之侵權責任; 求償權; 求償權之限制; 逆求償權; 結果責任; 過失責任; 無過失責任; 企業責任; 報償責任; 危險責任; 自己責任; 代負責任; 連帶債務; 消滅時效; 時效完成; 連帶債務之一人時效完成之限制絕對效力; 法律漏洞; 隱藏漏洞; 目的性限縮; 過失相抵; 損害分擔公平原則; 利; 損應兼歸同者原則;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民法第一八八條第一項規定之僱用人、受僱人連帶侵權責任,其立法目的係為保護被害人(債權人),惟我國連帶債務制度,具保護債務人之傾向,二者規定衝突,對被害人實有不測之不利益,應屬法律漏洞。部分學說及實務認為依同條第三項規定,僱用人得對受僱人行使全部求償權,與現時企業對內限制僱用人對受僱人求償,對外因企業活動造成他人損害應負無過失責任之思維趨勢相悖,其妥當性有待商榷;且因連帶債務人之規定,亦影響被害人對僱用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行使,立法論、解釋論如何尋其均衡,頗值吾人再三思量。探究僱用人侵權責任,因企業經濟活動發達,傳統之過失責任,因企業經濟活動發達,傳統之過失責任確有其不足處,依現行法觀察,第一八八條第三項並非權利根據規定,而係權利注意規定;而報償責任、危險責任乃至企業責任等無過失責任主義興起及影響,德、日實務見解均認為僱用人求償權之行使應受限制。過失相抵規定蘊含不得將基於自己過失所生之損害轉嫁於他人之損害分擔公平原則,與限制僱用人求償權之行使至有關連;依利、損應兼歸同者之法理,受僱人亦得向僱用人行使求償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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