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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 反訴之擴張=Broaden the Scope of Counterclai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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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許士宦; Shyuu, Shu-huan; |
期刊 |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 |
出版日期 | 20020900 |
卷期 | 31:5 2002.09[民91.09] |
頁次 | 頁121-162 |
分類號 | 586.131 |
語文 | chi |
關鍵詞 | 集中審理; 擴大訴訟制度解決紛爭之功能; 合理分配司法資源; 合併審判權; 反訴當事人; 牽連關係; 強制反訴; 闡明義務; 程序選擇權; 武器平等原則; |
中文摘要 | 向來認為:反訴當事人須限於本訴當事人;於第二審提起反訴,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法院就是否提起反訴並無闡明義務。民訴法於二○○○年修正時,既擴大反訴當事人之範圍,使被告得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放寬第二審提起反訴之要件,使於確認先決法律關係,就同一訴訟標的或主張抵銷之請求餘額提起反訴時,均不須經他造同意;又明定被告如主張消滅或妨礙原告請求之事由,究為防禦方法或提起反訴有疑義時,審判長應闡明之。此等修正,非僅能將有牽連之紛爭合併於同一訴訟程序,助益於達成集中審理之目標,並且賦予被告較夕反訴之機會,使其可利用本訴程序調整審判對象,貫徹武器平等原則。此項反訴擴張之明定,較諸日本民訴法無此規定者,更能公平保障當事人請求合併審判之權利,且未如德國民訴法般授權法院裁量,較能適合我國現狀之需求。至於其不採修正草案初稿之強制反訴制度,而加重法院關於提起反訴之闡明義務,除考量我國欠缺美國施行該制度所需之完備前提性周邊制度外,亦係為維護當事人之起訴自由,而不片面強制被告一造提起反訴。法院提供反訴制度利用之資訊,正所以充實當事人之程序選擇權,使被告更據以自主決定是否適時提起反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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