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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認股權憑證與員工紅利--論員工股份選擇權(Stock Option)新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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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廖大穎; | 書刊名 | 臺灣本土法學雜誌 |
卷 期 | 37 2002.08[民91.08] |
頁 次 | 頁79-95 |
分類號 | 585.277 |
關鍵詞 | 員工政策; 認股權; 員工股份選擇權; 發行新股; 自己股份; 庫藏股; 董事報酬; 股東權益;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我國為配合政府推動員工政策,於公司法導入員工入股、員工分紅與員工分紅入股制度,以激勵公司員工,增進員工對企業之認同感與參與感,並得以緩和公司內部勞資對立,從而促進企業勞資關係合一的共同目標。惟針對國內的新興科技產業,試圖引進在美國行之多年的股份選擇權制度,擬訂公司的員工入股計劃,但往往無法順利展開;因此,本次公司法新修正,特別參考外的立法制,增訂第一六七條之二公司對員工發行認股權之相關規定,因應公司得將其股票配發給優秀員工,以確保企業人才不外流的新制度。 員工股份選擇制度,其在美國施行成效具有一定的評價,此番引進我國,提供企業在員工政策上的一個新選項,樂觀其成。至於美國法上的員工股份選擇權制度移植到我國,是否亦發揮同樣的成效?或許尚待日後觀察。惟新制度的引進,在公司法上僅新增修一個條文,即以足夠?個人或持保留的態度。謂員工的股份選擇權制度是一個重要的議題,其所涉及公司資本、企業監控、會計處理、關係企業之現有制度,乃至於影響到證券市場的運作,惟本文限於篇幅,無法就員工股份選擇權制度做全面性的檢討,僅能針對其與發行新股的程序部分,在制度的設計上,提供個人些微的淺見。 公司法之於國家的產業政策是具有重要性指標的關鍵,公司法制的意義不僅是開創企業興利的閘口與防範弊端發生的行政管理模式,而其法制之存在目的亦應是提供一部完善的運作機制,使企業充分表現於經濟市場上的效能,並能符合公平正義,引導企業走向的一部法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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