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詢結果分析
來源資料
相關文獻
- 論無管轄權機關受理申請案逾期未處分之訴願實體決定與行政訴訟判決
- E-mail的使用對組織溝通民主化的衝擊
- 「論述聚凝理論」--文化間接受理論芻議:以六朝小說為例
- 分神狀態(1)--現代性作為感知/領受之理論模式初探
- 大法官會議議決不受理事由案件選評
- 法官犯罪的刑法上之規定
- 從國際觀點比較各國會計制度
- From Reading to Hear-Say: Hemingway's Literature Marketing Strategy in Allying the Readers Against the Critics
- 側說西方文論:從現象學到接受理論
- 論專利異議及舉發制度之立法意旨與法律性質
頁籤選單縮合
題名 | 論無管轄權機關受理申請案逾期未處分之訴願實體決定與行政訴訟判決=Decisions of Administrative Appeal and Litigation Against the Delayed Nonfeasance of Making an Administrative Action by an Incompetent Administrative Agency |
---|---|
作者 | 蔡志方; Tsai, Chih-fang; |
期刊 | 成大法學 |
出版日期 | 20020600 |
卷期 | 3 2002.06[民91.06] |
頁次 | 頁1-23 |
分類號 | 588.15 |
語文 | chi |
關鍵詞 | 無管轄權; 喪失管轄權; 受理; 移送管轄; 逾期未為處分; 無理由; 流彈判決; |
中文摘要 | 訴願法第二條第一項及行政訴訟法第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僅限於具有申請權之人民向「有管轄權之機關」依法定程序提出之申請,該受理機關逾期未為決定者始有適用,而訴願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及行政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亦只分別適用於訴願人及原告在實體法上具有請求權,而依相關之程序法規定,向「有管轄權之機關」,亦即具有受理之權限,並有決定(做成一定處分)義務之機關提出申請,或者受理之機關雖無管轄權,但業依行政程序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後段規定移由「該管機關」處理,而該等「有權機關」未於法定內為一定內容之行政處分者。至於人民向「無管轄權機關」提出之申請,無管轄權機關逾期未決定,或逾期後始將申請案移送該管機關處理,如申請人已提起訴願或申請人嗣後始提起訴願,其訴願應如何處理?如無管轄權機關於將逾期時始將申請案移送該管機關處理,致受移送機關無法於期限內做成處分,而申請人據以提起訴願與行政訴訟時,又應如何處理?甚至受理申請機關逾期未為處分後管轄權始發生變更或喪失管轄權後移轉管轄前處分期間屆滿尚未處分或者移送管轄後移送管轄前處分期間屆滿尚未處分或者移送管轄後處理期間屆滿尚未處分,申請人如據以提起訴願與行政訴訟,應如何處理?凡此問題,現行法均無明文,學者似亦尚乏探討。本文對此特提出初步之研究,並嘗試提出解決之方法,以供實務、學術與修法之參考。 |
本系統之摘要資訊系依該期刊論文摘要之資訊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