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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 防火管理之研究=The Study of Risk Control on Fir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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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陳宏毅; Chen, Huang-yi; |
期刊 | 警專學報 |
出版日期 | 19970600 |
卷期 | 2:3 1997.06[民86.06] |
頁次 | 頁197-208 |
分類號 | 575.872 |
語文 | chi |
關鍵詞 | 防火管理; |
中文摘要 | 管理監督過失如同汽車駕駛人之違反注意義務一樣,如果駕駛人於事故發生前即採取迴避結果發生的適當措施,應可避免結果發生者,則可認為行為人以盡了注意義務。而管理監督過失,是指監督者應對被監督者之行為為不使其結果發生的適當措施,來認定行為人有無盡到注意義務。管理監督的注意義務,未必限於覆行法令上的義務,舉凡管理監督者預想如發生火災的時候,如何做最有效的損害防阻,來控制危害,對任何危險的來源和防阻有無盡力做到各種可能的防阻措施,以防止危險源的擴大,以上均為管理監督注意義務的範圍,學理上亦有稱之為「 客觀的歸責事由」。 其類型有兩種,「事前的管理監督義務」與「事後的管理監督義務」之分。因此,祗要在客觀上業已具備公共危險之狀態為己足,不以已經發生危害為必要,就應該課以相當的注意義務。尤其在大規模火災事故的管理監督,應該重在火災發生前所生的「事前的管理監督義務」。 目的是希望能於損害發生前,即行採取各項災害預防措施,以事先消除或減少可能引起損害之各種潛在危險性,降低損害發生之機率者。本文探討首先將管理權人與防火管理人權責釐清,以區分火災管理監督過失的犯罪類型。再就過失犯理論分析,重點係置於客觀注意義務的違反,進而,火災管理監督過失責任的重點,也應該置於客觀注意義務違反的不作為所科以的刑事制裁,此種法義務違反的不作為是構成火災管理監督過失責任的大部分,而管理監督者對於火災的防止實居於保証人的地位,其負有保障法義務的絕對遵守竟不作為所惹起的結果當然要負責。火災管理監督過失的犯罪,隨著社會的發展及法令義務的要求,攸關大多數人生命財產的安全的公共利益的保護之下,應該已經不只限於學理的探討,實務上,尤其企業組織體實在是不能不去重視的課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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