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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宜蘭縣國民中小學校長考核制度之研究=The Research of I-Lan Primary School and Junior High School Principal Appraisal Syste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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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羅英豪; | 書刊名 | 國立空中大學社會科學學報 |
卷 期 | 10 2002.05[民91.05] |
頁 次 | 頁23-63 |
分類號 | 526.42 |
關鍵詞 | 考核; 校長考核制度; Appraisal; Principal appraisal system;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本研究之目的在於了解相關人員對於國民中小學校長考核有關議題之看法,以及了解國內校長考核制度之現況。乃依據教育部訂定之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研擬宜蘭縣國民中小學校長考核之項目、具體指標及校長考核實施方式,作為提供宜蘭縣政府建立國民中小學校長考核制度之參考。 為達成研究目的,採用「量化」與「質化」之研究,研究方法先以文獻分析法、並召開相關人員的公聽會,然後進行校長考核制度之考核項目所需之研究資料,並進行分析和討論。所得之結論如下: 1.校長考核之考核人員應該由學校家長、教師、社區人士等來共同參與。 2.制定「訪視檢核表」與擬訂校長成績考核項目之比率為:「校務發展」為22%。「教學領導」為21%。「行政管理」為19%。「品德與人際」為18%。「專業成長」為13%。「其他績效」為7%。 3.校長考核的程序除了依現行規定有初核、複核外,應增加校長的「自評」程序。 4.校長考核的實施方法中,可採用「與師生家長代表晤談」和「實地觀察」。 5.考核人員「需要」前往校長所服務之學校進行實地了解,時間以「半天」或「一天」較為適當。 6.校長考核的評定,可採「等第加文字敘述」方式呈現。 7.校長考核除「年終」考核外,宜增加至少一次之「平時」考核,並且要兼顧「質」的考核與「量」的考核。 8.校長考核結果公佈前,宜將優缺點理由列出,且應該給予校長說明的機會,再由考核委員會進行複審。 9.校長考核不應限制考列甲等的人數,應就校長辦學之實質成效加以考面即可。 |
本系統中英文摘要資訊取自各篇刊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