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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行政法上侵權損害賠償訴訟的多元結構及體系矛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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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程明修; | 書刊名 | 臺灣本土法學雜誌 |
卷 期 | 36 2002.07[民91.07] |
頁 次 | 頁33-46 |
分類號 | 588.13 |
關鍵詞 | 第一次權利保護; 第二次權利保護; 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法; 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法; 先決問題; 第一次權利保護優先原則; 訴訟經濟原則; 國家賠償之雙軌制; 訴訟合併; 一般給付訴訟; 情況判決; 行政訴訟審判權;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人民於國家公權力侵害所生之行政法上權利保護體系,學說上將之區分為第一次權利保護與第二次權利保護階段。兩者本應有本末先後之分。但是行政訴訟法的條文規定,除了第一次權利救濟管道的設計之外,亦涵蓋第二次權利救濟的層次。致使人民提起第二次權利救濟的侵權損害賠償訴訟時,面臨到一個多元的第二次權利救濟體系。行政訴訟法第二條原本是一個釐清行政訴訟審判權的主要依據,但是在行政訴訟法之中,還有一些規定,可能容納一些侵權賠償訴訟的內涵。依據第二條,侵權損害賠償之訴應該自始即排隱於行政訴訟之外,不論這樣的設計妥當與否,在其後的訴訟種類規範內涵上,實不宜再「回收」此類的審判權,以至於造成所謂的「雙軌」體系。否則實難以回答到底行政訴訟審判權的範圍如何?公法上的侵權損害賠償之訴是否屬於行政訴訟的審判權範圍?實則,這類「特別行政訴訟審判權」既經第二條除外,似乎就不宜再出現於後續的訴訟類型的規範內涵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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