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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一部請求之判決對於餘額請求之效力--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臺上字第七一號判決評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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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沈冠伶; | 書刊名 | 臺灣本土法學雜誌 |
卷 期 | 31 2002.02[民91.02] |
頁 次 | 頁75-94 |
分類號 | 586.1 |
關鍵詞 | 一部請求; 明示的一部請求; 隱藏的一部請求; 默示的一部請求; 餘額請求; 訴訟標的; 判決理由中判斷; 判決之既判力; 爭點效; 拘束力; 損害賠償請求訴之聲明; 闡明; 預備合併;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我國實務向來認為,一部請求之判決並不阻斷餘額請求,一部請求之判決僅關於該已裁判之一部有既判力,而不及於他部。惟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臺上字第七一號判決則認為,關於餘額請求須受一部請求之判決既判力所拘束。本文從兩造當事人間之利益衡平保障切入分析而認為,一部請求之訴訟如欠缺訴之利益(權利保護必要),或違背民事訴訟法上之明文規定(如:民訴法第四三六之一六條),非不合法。既為合法之起訴,則在處分權主義下,一部請求之訴訟標的仍由原告予以特定,僅限於聲明所特定金額之範圍,而不包括餘額部分,因此,一部請求與餘額請求之訴訟標的並不相同,一部請求之判決所具有之既判力(民訴法第四○○條第一項)尚無從阻斷餘額請求之提起。不過,一部請求與餘額請求係就同一債權基於可分之數量為切割,雖分為兩個不同之訴訟標的,但在審理上皆以該同一法律關係(例如:買賣價金請求權)為基礎,而進一步認定在數額上是否有理由.由於該債權僅有一個,因此法院在審理及判斷上不免同時及於餘額部分,但超過一部請求範圍之判斷,僅能屬於判決理由中之判斷。就此部分,當事人所受之程序保障其實與訴訟標的之審理相當,且通常亦可預見其適用(射程)範圍,僅在餘額請求上發生作用,因此,亦不違背當事人之期待,本於誠信原則,宜賦予拘束力,不許當事人重複爭執。此外,原告之訴為一部請求或全部請求,法院宜為適當闡明,此過程可供作後訴訟法院判斷前訴訟之判決既判力範圍。至於如為隱藏的一部請求,則須由後訴訟之法院對於原告在前訴訟之行為,在客觀上是否足致法院及被告相信其為全部請求、被告之信賴利益有無值得保護等,依誠信原則予以評價,尚不宜將隱藏的一部請求均逕認為係全部請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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