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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論國際法之新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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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趙國材; | 書刊名 | 國際關係學報 |
卷 期 | 16 2001[民90.] |
頁 次 | 頁27-49 |
專 輯 | 全球治理與國際關係 |
分類號 | 579 |
關鍵詞 | 國際法; 國際實踐; 現行法; 將形法; 國際恐怖主義; 國際環境保護法; 國際法院;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本文旨在探討國際法之新發展,共分為八大部分,依次概述之: 國家對外行為之性質可分:政策性、禮讓性、契約性與法律性四個種類。 國際立法之變遷包括國際法院適用的「現行法」,以及經過國際社會或多數國家明示或默認之承認,慢慢演進,經國際法院判決確認後成為的「國際立法」。 條約與習慣國際法互為因果關係可從以下四個方面來說明:第一,習慣國際法已編纂成為條約國際法者;第二,條約法已演變成為習慣國際法者;第三,國際實踐;第四,條約與習慣國際法互為因果關係。條約經常長期實踐而逐漸演變成為習慣國際法,習慣國際法也可經由編纂而成為條約國際法。 國際實踐係國際法之一項新證據的理由在於,個別國家實踐長久行之便成為習尚,其他各國跟進而成為國際實踐;不過,這樣的證據資料涉及一國之權利主張,經該國持續不斷表示反對,則此一權利主張對該國不能成立。 事實顯示,現行習慣國際法已逐漸編纂成為條約國際法,將習慣法法典化,避免在適用上引起爭議。編纂的意義有三:第一,訂立統一法規。第二,有系統確認現行習慣國際法。第三,經由立法程序發展、修正並改進業經確認之法則。區域性國際法應不抵觸普遍性國際法。歐洲和拉丁美洲各國乃推動區域性國際法最有績效之國家。前者所推行之區域性人權法已被接受成為普遍性國際法,後者所推動的外交庇護係拉丁美洲之區域性國際法,但尚未被國際社會普遍接受。 國際法規範之領域逐漸擴大。國際法因實際需要而擴張的管轄領域包含以下幾點:國際人權法、海洋法、國際刑法、太空法原則、衛星國際管理制度、國際環境法、國際貿易法、國際武器管制法、武裝衝突法等九個面向。 國際法之解釋。國際法之解釋主要是闡明國際條約、國際慣例等之正確意義。國際司法機構之增多,可以促進對國際法之解釋。 總結。第一,國際法受各國外交政策、國際政治、國際組織三者間互動關係之影響。第二,國家、國際組織等國際法之主體數目大量增加,也促進了國際法之發展。第三,國際法之管轄對象擴張,個人直接受國際法管轄趨於普遍化,但尚未演變成為國際法的主體。第四,違反國際法之國內法規,最高法院或憲法法院有否認或宣告其無效之權力。第五,未來戰爭新型態如何加以規範,是國際法需要研究的新課題。第六,解釋國際法之司法機構增多,國際法院且設立分院,顯示國家遵循國際法作為仲裁或司法解決爭端之意願增高。第七,國際法院諮詢功能不僅限於國際組織之內部程序事項,亦不限於重大或困難之法律問題,只要不是虛擬或無意義者即可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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