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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論行政程序法中律師之功能=The Function of Lawyer under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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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林明鏘; | 書刊名 |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 |
卷 期 | 30:4 2001.07[民90.07] |
頁 次 | 頁1-35 |
分類號 | 589.4 |
關鍵詞 | 行政程序法; 律師; 代理人; 參加聽證; 意見陳述; 法規命令; 調查事實及證據; 締結行政契約; 程序外接觸; 參與確定計畫裁決;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行政程序法之立法目的主要係保障人民權(參見行政程序法第一條規定),但是一般人民卻對於十分專業之行政程序法並不熟悉,因此,身為當事人之代理人(主要應為律師),如何透過行政程序法之制度設計,為當事人主張權利,並監督行政機關切實依法行政,即成為行政程序法能否發揮其功能的關鍵之點。本論文嘗試從一位代理人(即律師)之角色為出發點,逐一檢討我國現行行政程序法之相關規定,例如:程序規定與實體規定中,律師的代當事人為何種具體之程序及實體權利之主張,其實亦即闡明人民如何基於行政程序法主體之地位,依法行使並有效主張其例如:資訊公開、共同參與、聽證或陳述意見之權利,使得保障人民權益之目的,變成明確可行,而非一句空洞的高調。 |
本系統中英文摘要資訊取自各篇刊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