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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協商性行政活動之類型化與法治國之挑戰及因應(上)--以環境行政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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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黃俊凱; | 書刊名 | 臺灣本土法學雜誌 |
卷 期 | 24 2001.07[民90.07] |
頁 次 | 頁115-133 |
分類號 | 445.9 |
關鍵詞 | 協商性行政活動; 環境行政; 環境協商; 環境保護協定; 合作原則; 行政裁量; 行政契約; 行政指導; 非正式行政行為; 資訊提供活動; 片面接觸禁止原則; 資訊公開; 行政效能; 程序保障;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本文分為兩大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在介紹德國在環境行政實務上所運用之各種協商工具:首先,從國家與人民相互溝通、合作以達成特定行政目的之政策工具觀出發,初以我國環境保護協定為引,進而分析德國環境行政過程中所運用之各種正式或非正式的協商手段,將德國行政實務上之各種環境協商分從「依申請所為行政行為」、「依職權所為行政行為」 (包括規範執行型、規範替代型與規範準備型 ) 等角度切入分析,並扼要說明德國學說理論上相關觀點, 以期作為我國相關法制與理論在視野上的他山之石。第二部分,旨在藉由德國法制與實務之考察,嘗試提出我國將來對各種非正式協商性行政活動之分析方法,並探討相關法律問題:在德國環境行政協商性工具之比較參考重心上,本文暫且偏重總論上之啟發,鎖定德國非正式協商活動,進而與我國行政指導法制之現狀與學說,以及我國法所由繼受之日本行政指導,共同進行對比與交流,藉此探索我國行政指導將來在類型精緻化與規制設計上之可能方向。在本文架構我國政政指導類型化研究方向之過程中,乃針對協商性行政活動在我國現行法制下所必須預先解決之相關法律問題,如容許性、操作方法、司法審查及程序規制等,逐一探討;初步獲得之具體結論為:協商性行政活動並非我國現行法制所不許,行政當可藉其裁量權限予以活用,並進一步說明,協商活動在我國現制下應可歸屬於「行政指導」概念之下,但其應朝向作充分事前程序規制之方向修正。最後,本文嘗試將我國行政指導類型化,並提出具體之建議:我國行政指導類型化之研究,應從「行政效能」與「法規制需求」兩大基礎出發,在大方向上,可區分「協商性行政指導」與「單方性行政指導」兩大範疇進行分析;其中,「協商性」部分可藉由將「行政過程觀」與「政策工具觀」多以結合之角度,再分為「依申請」與「依職權」所為之行政行為兩大類進行分析,而「單方性」部分則須按指導對象是否可得特定,分為「個案指導」與「資訊提供」兩類型觀察之,並對各種類型作出各該程序規制設計之建議,以期我國今後能積極朝向落實規制行政事實行為之法治國理想邁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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