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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協商性行政活動之類型化與法治國之挑戰及因應(下)--以環境行政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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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黃俊凱; | 書刊名 | 臺灣本土法學雜誌 |
卷 期 | 25 2001.08[民90.08] |
頁 次 | 頁129-147 |
分類號 | 445.9 |
關鍵詞 | 協商性行政活動; 環境行政; 環境協商; 環境保護協定; 合作原則; 行政裁量; 行政契約; 行政指導; 非正式行政行為; 資訊提供活動; 片面接觸禁止原則; 資訊公開; 行政效能; 程序保障;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本文分為兩大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在介紹德國在環境行政實務上所運用之各 種協商工具:首先,從國家與人民相互溝通、合作以達成特定行政目的之政策工具觀出發, 初以我國環境保護協定為引,進而分析德國環境行政過程中所運用之各種正式或非正式的協 商手段,將德國行實務上之各種環境協商分從「依申請所為行政行為」、「依職權所為行政 行為」 (包括規範執行型、規範替代型與規範準備型 ) 等角度切入分析, 並扼要說明德國 學說理論上相關觀點,以期作為我國相關法制與理論在視野上的他山之石。第二部分,旨在 藉由德國法制與實務之考察,嘗試提出我國將來對各種非正式協商性行政活動之分析方法, 並探討相關法律問題:在德國環境行政協商性工具之比較參考重心上,本文暫且偏重總論上 之啟發,銷定德國非正式協商活動,進而與我國行政指導法制之現狀與學說,以及我國法所 由繼受之日本行政指導,共同進行對比與交流,藉此探索我國行政指導將來在類型精緻化與 現制設計上之可能方向。在本文架構我國行政指導類型化研究方向之過程中,乃針對協商性 行政活動在我國現行法制下所必須預先解決之相關法律問題,如容許性、操作方法、司法審 查及程序規制等,逐一探討;初步獲得之具體結論為:協商性行政活動並非我國現行法制所 不許,行政當可藉其裁量權限予以活用,並進一步說明,協商活動在我國現制下應可歸屬於 「行政指導」概念之下,但其應朝向作充分事前程序規制之方向修正。最後,本文嘗試將 我國行政指導類型化,並提出具體之建議:我國行政指導類型化之研究,應從「行政效能」 與「法規制需求」兩大基礎出發,在大方向上,可區分「協商性行政指導」與「單方性行政 指導」兩大範疇進行分析;其中,「協商性」部分可藉由將「行政過程觀」與「政策工具觀 」予以結合之角度,再分為「依申請」與「依職權」所為之行政行為兩大類進行分析,而「 單方性」部分則須按指導對象是否可得特定,分為「個案指導」與「資訊提供」兩類型觀察 之,並對各種類型作出各該程序規制設計之建議,以期我國今後能積極朝向落實規制行政事 實行為之法治國理想邁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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