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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 | 論期貨交易應在期貨交易所進行之原則--以禁止地下期貨及反操縱為中心=The Exchange-trading Requirement for Futures Trading: Perspective of Anti-bucketshop and Anti-manipul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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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林文里; Lin, Wenli; |
期刊 | 臺北大學法學論叢 |
出版日期 | 20001200 |
卷期 | 47 2000.12[民89.12] |
頁次 | 頁385-436 |
分類號 | 561.76 |
語文 | chi |
關鍵詞 | 期貨交易; 期貨交易所; 地下期貨; 反操縱; Futrues trading; Futrues exchange; Off-exchange futures trading; Anti-manipulation; |
中文摘要 | 期貨交易應在期貨交易所進行之原則,不論是美國或我國均有類似的規定存在。本文首先從美國的期貨法立法史,說明本規範係成立於農產品期貨交易之時代,乃管理期貨市場之核心條款,立法目的旨在禁止地下期貨及防範期貨交易之操縱行為,並與期貨交易所的管理有密不可分之關係。但隨著以金融商品為標的的衍生性金融商品躍上舞台後,期貨交易應在交易所進行之成立基礎,不斷遭到挑戰,最終則促使美國全面改革期貨市場之管理制度。本文其次則以我國期貨交易法第12條:期貨交易應在期貨交易所進行之規定為中心,逐一討論此一規範的立法目的、適用範圍,並指出其中的疑點與缺失,另亦參酌美國的立法例、最新發展,提出若干改善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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