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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從憲法基本權利觀點論我國公務員之懲戒責任=From the Viewpoints of Basic Rights of the Constitution to Comment the Responsibility of Sanction of the Public Servicemen in R.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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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尤啟南; | 書刊名 | 警學叢刊 |
卷 期 | 31:3=133 2000.11[民89.11] |
頁 次 | 頁271-324 |
分類號 | 588.12 |
關鍵詞 | 公務員; 懲戒制度; 行政責任; 司法;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
語 文 | 中文(Chinese) |
中文摘要 | 現行公務員懲戒法從民國七十四年五月三日修正公布以還,歷經十餘載,而此時期,我國政治、經濟及社會結構都面臨重大變革,有關公務員與國家關係的法理基礎也有所改變,有鑑於此,司法院在八十六年四月間,乃組成公務員懲戒制度研究修正委員會,邀請行政院、監察院、考試院等相關機關及學者專家通盤檢討修正公務員懲戒制度,並於八十七年九月及十二月分別完成修正草案初稿與舉行座談,將來可預期的是,公務員懲戒制度勢必將更臻完備,而公務員權益更可獲制度性之保障。 不過,修正草案並非全然完美無暇,目前修正草案所提之懲戒機關體例,僅為因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三九六號解釋「懲戒機關應採法院體制,對於懲戒案件審議,應本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給予被懲戒人充分的程序保障」之相對措施,將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改為公務員懲戒法院,做程序上的翻修,對於頗具爭議懲戒權之定位並未加以說明,導致行政機關目前所擁有的懲戒或懲處權限,並無明顯的區分與釐清(例如行政機關所為相當「懲戒處分」之免職處,是否與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職掌重疊?),此終究非正本清源之道;另外由於我國公務員懲戒與懲處處分向來極為繁複且不易釐清,若言檢討懲戒制度尚涉及行政爭訟、考績制度與監察、彈劾權等之行使,程序細瑣龐雜,且易於混淆與難以理解,有關此部分本文不擬細究,本文僅嘗試以憲法第七十七條之規定、基本精神與觀點論述公務員懲戒權之定位與歸屬,並從憲法基本權利之內涵、概念與基本功能體系為論理架構,從而探究並確定懲戒權限究應屬行政機關抑或屬司法院掌理,及現行行政機關作法所產生之諸多違失;另外再略述目前吾國公務員懲戒制度之執行概況與運作問題等相關缺失,提出若干建議,俾供學界與實務界探討及立法時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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